本人6月17日携同同学在下午一点半到新乡国际饭店去游泳到游泳馆现金买票 交付押金20元 在四点时候走的时候发现柜子被撬,一行四人中共三人手机被盗当即报警三部苹果手机共计一万五千元, 而且游泳馆当时以无负责人为由无人跟从前往派出所协助调查{向阳路派出所}警察前去调查监控酒店方以监控为实时监控并没有储存监控录像为由拒绝提供监控,随即第二日酒店方游泳馆经理联系我们前去协调协商,当我们提及要提取监控时酒店经理告知我们酒店有完好的监控如果提取需要一些时日向领导汇报,随后酒店游泳馆经理与我们协商赔偿问题,酒店游泳馆提出以泳票赔偿我们损失,这个令我们感到无法接受,而且感觉过于敷衍,我们提出的赔偿要求是仅仅是让游泳馆赔偿三部手机无论新旧,也不向游泳馆索要精神损失费和手机中重要文件损失费,酒店游泳馆经理以需要向上级领导协商为由结束了当日协商,两天以后我们向酒店游泳馆经理打电话被告知依然用游泳票来进行赔偿并态度十分强硬来告诉我们该走什么途径走什么途径他们就这一种解决方法,我们立即向315投诉和联系报社记者进行举报,时至今日已过5天酒店方这样的做法让我们非常气愤,这莫大的一个新乡国际饭店游泳馆店大欺客,损害消费者权益希望各领导能够重视起来协助调查。